以下文章来源于詹詹话媒 ,作者詹詹老师
说专业话,做专业事~
事件背景不多说了,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道歉声明读了两遍,怎么都觉得,话没说透。
审核有问题,当然跑不掉,但好像这事儿不只是审核的问题。
暗访是有底线的。这一事件反映出的,恰恰是当前一些民生新闻报道对暗访底线的突破与模糊。
一
不作恶,不违法。
不管是出于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记者自己不能作恶,不能违法,包括不能引诱、唆使别人作恶、违法。这连新闻伦理都谈不上,是每一个社会人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
举个例子来说,调查外卖黑作坊,你不能自己先开一个;偷拍特殊岗位人员收红包,你不能自己给人家先硬塞两个红包,然后说人家收红包;调查社会公德水平,你不能把一个三岁孩子扔在大马路上,把孩子置于险境,然后号称看有没有人会主动帮助他。
这个事件里,更可怕的是,记者不但作恶,还违法。
如果不明物体属于记者,那就是自己作恶,涉嫌嫖娼,直接违法,得行政拘留。
如果属于所谓“记者的朋友”,那就是不仅作恶,还鸡贼。为了自己拍摄,教唆别人违法,用一种鸡贼的方法把自己摘出来,到时候两手一摊:违法的不是我。
别说“记者朋友王先生”是自愿的,要不是记者要调查,他会这样?
对于第二种情况,提醒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所以过去类似这样的报道,每到“关键时刻”,记者都“借故离开”了,没有发生实质违法行为。了解信息,获取证据,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说,足够了。这一次,实实在在是突破了底线。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新闻记者的法律底线意识、法治思维应当比一般公众要更高更强,才谈得上在公共舆论场发声引导。
那么,如果是去一些黑心作坊、三无商品商铺、地沟油饭店,借助消费,暗访套话,算不算协助作恶呢?
(新闻媒体对外卖商家进行暗访曝光)
我的理解是,合法消费、合理洽谈,甚至合法工作,这些都属于正常的社会活动,是否要违法,是对方的选择,而不是记者。
二
这事儿看着难受,因为有些失望:地面频道已经这样了吗?
这不光是最终审核的问题,从选题到操作,全流程都在迎合低级趣味,显现出一种低俗品味。
与此类似的选题包括但不局限于:老汉声称抓到外星人/捡到肉灵芝/是溥仪的儿子……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抓到外星人这个,还一口气抓五个!关键是,抓到外星人也就抓到外星人吧,展示完所谓“外星人”以后,这报道就没下文了。也不说是不是真的,也不去找个专家来鉴定一下……
其实,我一点儿都不反感民生新闻,毕竟十几年前自己也是一个天天跑投诉,到处拉架的民生新闻记者。身处浙江这一热门民生新闻主产区,哪怕打开的不是电视,是B站,也逃不掉《1818黄金眼》、《钱塘老娘舅》的包围。
我一直赞同民生新闻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它有点儿像600年前的明代小说,一方面反映、记录社会普通市民阶层的喜怒哀乐、人情世态,另一方面也在给这一阶层提供符合他们审美趣味的文化消费产品。而这往往是容易被高大上的媒体忽略的大多数。
但问题是,今天的公共媒体不同于600年前的私人书商,尊重读者趣味不等于迎合低俗,不能只学会不可描述,只学会对弱势群体的消费与狂欢,忘记了对世情百态的悲悯。
三
每年上调查报道课程的时候,都会有学生问: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暗访,这不是侵害别人的隐私么?什么情况下,暗访是合理的?
在新闻学界,多数学者认同有限制地运用暗访手段。使用暗访方式的新闻主体,必须针对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问题,并且其他手段都已穷尽。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自定的“职业标准”中规定:对偷拍我们慎之又慎,除非调查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隐情而又别无他法,且经制片人同意,否则我们绝不采用任何涉嫌欺骗、侵权的拍摄方式。
我给出的建议比较简单:两害相较取其轻。
如果因为自己采访、公关能力不够,投机取巧,片面追求“戏剧性”,那没啥可说的。自己好好磨练本事。
如果报道确实有需要,这时候,每个个案也都需要衡量。
一边是对某些个人的隐私、肖像权可能带来的损伤;另一边是对公共利益的损伤;哪一边危害更大?
如果对公共利益的损伤更大,就使用,如果对个人的伤害致命,换取的公共利益却不足为道,只是为了猎奇、收视率,那就不要用。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可以使用一些后期方法,尽可能降低对当事人不必要的过度惩罚,尤其是对底层、弱势群体。
这个跷跷板没有固定答案,需要根据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记者心里自己下注。
詹詹说
今天不多说了,因为对于暗访的底线,每个人心里可能都有不同答案。它不仅仅有关新闻道德,更多时候是一种伦理困境。
黑白之间,看似一团模糊,但灰色到一定色度,总会有那一条边界,跨过去,就是黑色。
今天,我更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暗访的边界怎么定,底线在哪里?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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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詹詹话媒 ID:talkforest 授权 作者:詹詹:任教于浙江传媒学院,曾供职于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媒体单位。思考不一定完善,但希望和你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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