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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总编室:两会报道规范用语,别用错了

1697 · 2017-3-2 14:57 · 来源:新华社总编室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三

 

“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

 

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十四

 

“检察长”与“审计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要写成“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首长职务为审计长,不能写为“审计署署长”。

 

各地各级检察院的首长称检察长。

 

各地的审计部门,省级多称“审计厅”,其首长称“厅长”;有的地方称“审计局”,其首长则为“局长”。

 

十五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3)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十六

 

国家机关名称中的“和”及“与”字。

 

国务院机构中有3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

 

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则不用加“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

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十七

 

监管机构的名称。国务院机构中有一些单位名称中明示有监管职能,但表述不尽相同。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是“监督管理”。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的是“监管”。在使用这些单位的全称时应注意区别。

 

十八

 

“权力”与“权利”。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

 

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十九

 

新闻稿中对人物一般使用“职务+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职务”的表述。两会报道中,应尽量使用“代表”“委员”身份,即“××代表”“××委员”。

 

二十

 

“共商国是”不要写作“共商国事”。“国是”指国家大计,多用于书面语。

 

二十一

 

关于称谓。 “普通代表”“普通委员”的称谓有违代表、委员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称谓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二十二

 

报道中不要炒作“议案(提案)大王”“一号议案(提案)”等,要重点报道议案(提案)的质量。

 

二十三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分布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两会报道中,如统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会聚到北京开会,不要称“进京”。“代表委员进京前”不如说“代表委员到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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